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博采众长,广泛吸纳国内外科技人才的智慧,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有效提高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能力和水平,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项目”)。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规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三条 中心根据发展规划确定开放基金项目的选题,申请者依据当年申报通知中确定的选题方向和范围自行设计研究题目。
第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攻关,研究学科前沿问题,以及重大现实性、应用性问题。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5周岁及以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如学校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和规定的,从其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 中心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中心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评审。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由中心发出开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预算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数据采集费、差旅费、论文版面费、打印费、劳务费(不超过20%),不得用于餐饮及其它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将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由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负责人等一般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报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向中心提交阶段性研究工作报告,简要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算,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最长可延迟2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由中心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到期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且未提出延期申请;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和成员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延期两年仍不能结题;
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7.中心学术委员会认定应该终止项目资助的其它原因。
第六章 基金项目验收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所取得的论文、著作、报告等研究成果,归中心和研究者共有。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结项验收要求:
1.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专著必须以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为第一单位;论文必须是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其中一般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重点项目要求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1部专著);研究报告必须获得市厅级领导批示或市厅级级以上政府机构采纳借鉴。结题时必须按照表内填写的成果形式结题,不得变更。
2.开放基金项目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必须以“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为第一单位,并且排序第一标注“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基金编号)”(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Research Center of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Economy(NO.××××)”)。
第十九条 中心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由中心颁发《开放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发表论文复印件、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等结项材料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