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人: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09   动态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下称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核心,以优秀人才、优势资源为研究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科研平台,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江西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聚焦红色基因传承研究,聚焦江西优秀传统文化研究,聚焦服务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为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基地遴选

第四条基地由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科研单位或政府部门(下称主管单位)根据自身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进行申报,省社联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五条基地根据研究领域和方向,分为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和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

2.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研究方向明确,研究特色突出,在所研究的领域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研究优势。

3.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和合理的人员结构。基地研究团队由首席专家、骨干和其他研究人员组成,首席专家应由重点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专职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侧重应用对策研究的基地,团队中须有1-2名实际工作部门研究人员。

4.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拥有专业的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等基础设施。

5.有可持续的资金保障。基地经费纳入主管单位年度预算,主管单位年度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六条基地建设以项目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为重点,以成为有影响力的学术高地和全省重点智库为目标,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1.项目研究。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或服务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水平,推动相关学科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学术交流。建立常态化学术交流机制,积极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鼓励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互访,开展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

3.人才培养。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端学术人才和团队。

4.决策咨询。承担决策咨询委托研究课题、参与政策制定、开展咨询服务。畅通与决策部门的联系渠道,及时报送优秀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建立成果转化和宣传推介的有效途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基地建设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省社联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制定基地管理办法、划拨专项研究经费,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设立与撤销,组织年度考核、周期评估和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与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基地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等各种科研条件,配合省社联做好基地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基地实行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相关专家担任,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基地建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省社联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是基地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基地应指定1-2名行政秘书,协助基地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基地应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以基地名义开展的各类活动须在显著位置标印“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字样,并提前向省社联报备。基地变更名称须报省社联审批同意,变更首席专家、研究方向等事项须报省社联备案。

第五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每年设立基地研究项目,纳入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公开组织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基地研究项目参照《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22〕1号)管理。省社联根据基地项目结项情况,在下一年度动态调整其申报项目的数量。

第十五条基地要加强成果管理,及时向省社联报送最新重大研究成果。基地研究成果,署名单位须有相应的基地,或注明作者是相应基地的研究人员。

基地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报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文(著作、研究报告)系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名称、编号)研究成果”或“受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名称、编号)资助”。

第十六条基地建设经费以主管单位投入为主,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经费。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第十七条基地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联拨付,主管单位按不低于省社联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基地按照《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22〕2号)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基地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或主动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拓宽研究经费渠道。

第十九条经费的管理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按照“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年度考核按基地自评、主管单位复评、省社联抽查的形式进行。周期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省社联组织专家考核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对于不合格基地作整改、退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违反基地经费使用规定、不能承担省社联委托的研究任务的,省社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资助、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赣社联发〔2012〕15号)同时废止。